12.8 防静电


12.8.1 危险场所中可导电的金属设备、金属管道、金属支架及金属导体均应进行直接静电接地。
12.8.2 静电接地系统应与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。
12.8.3 危险场所中无法直接接地的金属设备、装置等,应通过防静电材料间接接地。
12.8.4 危险工作间应采用导静电地面、工作台面,其电阻值应控制在0.05MΩ~1.0MΩ。危险品中转库和药物仓库应采用防静电地面,其电阻值应控制在0.05MΩ~10000MΩ。
12.8.5 当危险品生产厂房的空气相对湿度低于60%,且黑火药生产厂房的空气相对湿度低于65%时,应采取空气增湿措施。
12.8.6 危险场所不应使用静电非导体材料制作的工装器具。当确需使用静电非导体材料制作的工装器具时,应对其进行导静电处理。
12.8.7 黑火药、烟火药生产危险场所入口处的外墙外侧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,并应与建(构)筑物接地装置连接在一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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